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適用范圍:
凡發生火災時可以用水滅火的場所,均可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用于防火分隔和冷卻保護分隔物。
不適用范圍: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適用于存在較多下列物品的場所:1 遇水發生爆炸或加速燃燒的物品; 2 遇水發生劇烈化學反應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物品;3 灑水將導致噴濺或沸溢的液體。
另外,計算機房、通訊機房、配電房、油浸變壓器、自備發電機房、圖書館、檔案室、博物館及票據、文物資料庫等也不適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滅火。
水噴霧滅火系統
適用范圍:
撲救固定火災、閃點高于60℃的液體火災和電氣火災;用于防護冷卻時的適用范圍為:對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生產、儲存裝置或裝卸設施進行防護冷卻。
不適用范圍:
一、不適宜用水撲救的物質:
1.過氧化物。如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鎂等。這類物質遇水后會發生劇烈分解反應,放出反應熱并生成氧氣。當與某些有機物、易燃物、可燃物、輕金屬及其鹽類化合物接觸能引起劇烈的分解反應,由于反應速度過快可能引起爆炸或燃燒。
2.遇水燃燒物質。如金屬鉀、金屬鈉、碳化鈣(電石)、碳化鋁、碳化鈉、碳化鉀等。這類物質遇水能使水分解,奪取水中的氧與之化合,并放出熱量和產生可燃氣體造成燃燒或爆炸的惡果。
二、使用水霧會造成爆炸或破壞的場所
1.高溫密閉的容器內或空間內。當水霧噴入時,由于水霧的急劇汽化使容器或空間內的壓力急劇升高,造成破壞或爆炸的危險。
2.表面溫度經常處于高溫狀態的可燃液體。當水霧噴射至其表面時會造成可燃液體的飛濺,致使火災蔓延。
細水霧滅火系統
適用范圍:
(一)可燃固體火災(A類)細水霧滅火系統可以有效撲救相對封閉空間內可燃固體表面火災,包括紙張、木材、紡織品和塑料泡沫、橡膠等固體火災等。
(二)可燃液體火災(B類)細水霧滅火系統可以有效撲救相對封閉空間內的可燃液體火災,包括正庚烷或汽油等低閃點可燃液體和潤滑油、液壓油等中、高閃點可燃液體火災。
(三)電氣火災(E類)細水霧滅火系統可以有效撲救電氣火災,包括電纜、控制柜等電子、電氣設備火災和變壓器火災等。
不適用范圍:
1)與水發生劇烈反應或產生大量有害物質的活潑金屬及其化合物火災包括:(1)活性金屬,如鋰、鈉、鉀、鎂等;(2)金屬醇鹽,如甲醇鈉等;(3)金屬氨基化合物,如氨基鈉等;(4)碳化物,如碳化鈣等;(5)鹵化物,如氯化甲酰等;(6)氫化物,如氫化鋁鋰等;(7)鹵氧化物,如三溴氧化磷等;(8)硅烷,如三氯一氟甲烷;(9)硫化物,如五硫化二磷等;(10)氰酸鹽,如甲基氰酸鹽等。
2)可燃氣體火災。
3)可燃固體的深位火災。
氣體滅火系統
氣體滅火系統根據其滅火劑種類不同,其適用范圍也各不相同。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可用于撲救滅火前可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液體火災或石蠟、瀝青等可熔化的固體火災;固體表面火災及棉毛、織物、紙張等部分固體深位火災;電氣火災。 該系統不得用于撲救硝化纖維、火藥等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火災;鉀、鈉、鎂、鈦、鋯等活潑金屬火災;氫化鉀、氫化鈉等金屬氫化物火災。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適用于撲救:電氣火災,液體表面火災或可熔化的固體火災,固體表面火災;滅火前可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本系統不得用于撲救下列物質的火災: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纖維、硝酸鈉等;活潑金屬,如鉀、鈉、鎂、鈦、鉻、鈾等;金屬氫化物,如氰化鉀、氰化鈉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學物質,如過氧化氫等。
其他氣體滅火系統適用于撲救電氣火災;固體表面火災;液體火災;滅火前能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該系統不適用于撲救下列火災:硝化纖維、硝酸鈉等氧化劑或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火災;鉀、鎂、鈉、鈦、鋯、鈾等活潑金屬火災;氫化鉀、氫化鈉等金屬氫化物火災;過氧化氫、聯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學物質火災;可燃固體物質的深位火災。
泡沫滅火系統
適用范圍:
提煉、加工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煉油廠、化工廠、油田、油庫,為鐵路油槽車裝卸油品的鶴管棧橋、碼頭、飛機庫、機場及燃油鍋爐房、大型汽車火災等。
不適用范圍:
(1)由于高倍數、中倍數泡沫是導體,進入未封閉的帶電設備后會形成短路,將設備擊毀或造成其他事故,因此不能直接應用于裸露的電器設備(指接點或觸點暴露于空氣中的設備),而應對其進行封閉,使泡沫不直接與帶電部位接觸,否則必須在斷電之后,才可噴放泡沫。
(2)對于硝化纖維素、火藥等物質本身能釋放出氧氣及其他強氧化劑而維持燃燒的化學物品,由于高倍數、中倍數泡沫即使覆蓋、淹沒隔絕了空氣也不能撲滅這類物質火災,因此不能使用。
(3)由于泡沫破裂后是水溶液,因此不能撲救有遇濕易燃性物品的火災。
干粉滅火系統
適用范圍:
1.滅火前可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
2.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熔化固體火災。
3.可燃固體表面火災
4.帶電設備火災
不適用范圍:
1.硝化纖維、炸藥等無空氣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學物質與強氧化劑
2.鉀、鈉、鎂、鈦、鋯等活潑金屬及其氫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