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文物建筑 heritage buildings
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古建筑、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
二、電氣火災風險評價頻次
《文物建筑電氣火災防控技術規范》WW∕T0126-2025
5.1.2 專業性文物建筑電氣火災風險評價的頻次應符合下列規定:
a)文物建筑電氣系統進行改造,并投入運行1年后,應進行1次專業性電氣火災風險評價;
b)文物建筑發生電氣火災事故后,應進行1次專業性電氣火災風險評價;
c)常規性電氣火災風險評價的結論為整體高風險,應進行1次專業性電氣火災風險評價。
5.1.4 常規性文物建筑電氣火災風險評價的頻次應符合下列規定:
a)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常規性電氣火災風險評價;
b)其他文物建筑每年宜進行1次常規性電氣火災風險評價;
c)電氣系統未實現集中維護管理的文物建筑應加大常規性電氣火災風險評價的頻次。
三、電氣火災隱患定期檢查頻次
《文物建筑電氣火災防控技術規范》WW∕T0126-2025
8.3.2 文物建筑電氣火災隱患定期檢查的頻次應符合下列規定:
a)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應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電氣火災隱患檢查;
b)其他文物建筑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電氣火災隱患檢查;
c)舉辦重大活動、重大節日前應進行一次電氣火災隱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