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消防法》的進一步貫徹和實施,特別是以往惡性火災事故給人們帶來的慘痛教訓以及執法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的嚴肅處理,更應使我們認識到確保消防設備正常運行的必要性。
消防維保是消防系統發揮正常功能的前提保障,依照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等規范,結合甲方的設備實際和管理要求,以使整個維保工作系統化、規范化,使整個系統始終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是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宗旨。
哪些建筑必須進行消防維保?
凡是安裝了消防設施的建筑都應進行消防維保工作,以確保其完好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賦予社會單位按照 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其完好有效的法定職責。
消防維保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二)按照 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八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三)組織實施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第十條
接受委托的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志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三條
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委托消防服務單位的,消防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檢測費用應當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專項費用。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以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層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層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辦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業建筑、體育建筑、醫療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